(2012)荔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邹香姣与唐滔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香姣,唐滔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荔民初字第422号原告邹香姣,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荔浦县阿姣螺蛳粉店业主,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侯辉国,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滔,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凌春,广西丰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邹香姣诉被告唐滔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吴金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香姣及其委托代理人侯辉国、被告唐滔的委托代理人凌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香姣诉称:被告唐滔系QQ号码23×××75的使用人,2012年3月24日,被告在其QQ空间的“说说”中发布消息,捏造事实,对原告经营的阿姣螺蛳粉店进行诋毁及诽谤,称“阿姣螺蛳粉被查出使用地沟油被罚款50万······”等等,该消息发布后,引起众多本地网友评论及转发,荔浦的大街小巷都在谣传原告的粉店使用地沟油,群众因担心米粉使用地沟油而不敢光顾原告的粉店,很多顾客甚至担心自己的健康受到了侵害,被告的行为,给阿姣螺蛳粉店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导致原告粉店的生意受到严重波及,经营收入大幅下降。该事件还对原告及家庭造成了恶劣的后果,原告的人格遭到贬低,原告的生活及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原告认为,自己经营的螺蛳粉店遵纪守法,质量保证,从未使用过任何劣质原料,也未使用过被告所宣扬的地沟油,更未受到任何处罚,被告恶意中伤诽谤原告,其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重大影响,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唐滔辩称:被告经常在原告店里吃螺蛳粉,本身也是原告的忠实客户。被告是听到别人讲这个消息后心里不舒服才在QQ空间发了这个贴。被告本是无心之举,被告只是想和好友聊天中发表自己的不满和讲些牢骚话,对原告没有刻意进行诋毁和诽谤的意思。被告是在QQ空间发的贴,只有被告加为好友或知道被告QQ号码的人才能进入被告的QQ空间看到这个贴子,所以看到这个贴子的范围和圈子很有限、也很小。何况被告加的好友中很多是外地人,这些外地人看到这个贴子对原告也不会造成任何影响。被告是在2012年3月24日在QQ空间发的贴,当时参与评论的人很少。3月26日,原告在QQ空间聊天中套出被告的真实姓名后就起诉到法院,被告接到诉状后就在网上删除了所有相关的信息。贴子在网上的时间不长,被告已经从根本上消除了对原告带来的不良影响。鉴于以上事实,被告无心之举发的贴子对原告或多或少带来一定的影响和麻烦,被告愿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愿意承担一定的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邹香姣系经营荔浦县阿姣螺蛳粉店的个体工商户,该螺蛳粉店的经营范围是制售风味小吃(米粉)。被告唐滔系QQ号码23×××75的使用人。2012年3月24日,被告唐滔在其QQ空间上发布了一条贴子,内容为:“昨晚爆出阿娇螺蛳粉被查出使用地沟油被罚款50万···尼玛今天早上哥还不知道跑去吃了···以前那些吃过阿娇说肚子不舒服的同学有什么感想么”。随后,该贴子被网友转发了400多次。原告看见被告发布的这个贴子后,认为自己经营的荔浦县阿姣螺蛳粉店并无因使用地沟油而被罚款50万元一事,被告发布的贴子是在侵害原告的名誉权,遂向本院提起名誉权之诉。本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依法于2012年4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被告收到应诉材料后删除了上述贴子。被告承认自己发的贴子给原告或多或少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麻烦,被告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也愿意赔偿2000元给原告。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本案被告公开发布涉及原告的缺乏事实依据的贴子,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原告名誉受损,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因被告在应诉后主动删除了涉案的贴子,已经停止了对原告的侵害,故原告的这一请求,本院无需再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经营的螺蛳粉店的主要顾客基本上来源于荔浦,综合考虑被告发布涉案贴子的载体以及涉案贴子的影响范围等,本院认为被告在荔浦生活网站上公开给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较为适宜。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没有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但鉴于被告的不当行为会给原告造成一定影响,被告愿意承担2000元,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滔在荔浦生活网站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邹香姣赔礼道歉,为原告邹香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声明的内容在发表前须经本院审查);二、被告唐滔赔偿2000元给原告邹香姣;三、驳回原告邹香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唐滔承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金成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