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冠锋与龚狄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冠锋,龚狄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618号申请执行人:王冠锋,农民。被执行人:龚狄峰,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97号王冠锋与龚狄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龚狄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冠锋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龚狄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冠锋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345元、执行费547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6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王冠锋如发现被执行人龚狄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