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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侯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鄂谷城刑初字第0008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甲,因故意伤害犯罪嫌疑,2012年3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2012年5月30日被谷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乾蓉、代理检察员李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17日晚8时许,被告人侯某甲和杨某一起到谷城县经济开发区**村三组村民张某某家收取农田灌溉费。被告人侯某甲让张某某交其所欠的两年水费84元。张某某的弟弟张某听到后,便对侯某甲说:“我哥哥家里困难,你们也看的到,少收一点”。被告人侯某甲说:“那给50元”。张某说:“搞30元,要就给”。被告人侯某甲听后说:“你打发叫花子,走球,不收了!你明年再敢灌溉,我找人把你田埂子挖了”。张某听后追上被告人侯某甲说:“你还骂人,你挖一下试试看,敢到**来撒野”。被告人侯某甲伸手将张某推了一下。张某顺手拿起一把椅子砸向被告人侯某甲,被告人侯某甲躲开后即拿起张某扔过来的椅子往张砸去,将张某砸倒在地。被告人侯某甲遂离开现场。张某即被送往谷城县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医疗费2227.70元。经法医鉴定:张某左胸第6-9肋骨骨折,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侯某甲赔偿张某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4340元,张某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证人杨某、郑某的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因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在庭审中,被告人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2年7月9日起至2013年7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