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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柏和军与全椒高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和军,全椒高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748号原告:柏和军,无业。被告:全椒高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滁全路德式马服饰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8857978-2.法定代表人:赵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童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和军与被告全椒高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柏和军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柏和军负担。审判员  司武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昌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