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025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郭小红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红,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596号原告郭小红。委托代理人郭朋涛。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卫宾。委托代理人郭红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村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三堰村七组)。负责人郭广民。原告郭小红与被告三堰村委会、三堰村七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建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小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朋涛、被告三堰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郭红选、被告三堰村七组负责人郭广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小红诉称,她系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西村村民,自出生至今,户籍一直在该村。现本村土地被征用,而两被告在给村民分发征地款时未给她分发,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给付她征地款60444.4元。被告三堰村委会、三堰村七组均承认原告郭小红所诉属实,认为是否该分应由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郭小红1986年12月29日出生在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三堰西村并在该村居住生活,户籍至今一直登记在该村26号。2007年5月,原告郭小红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沣惠村西学巷14号的赵葵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11年4月6日经本院调解离婚。2012年4月,被告三堰村七组土地因“三星项目”被征用。2012年5月27日,被告三堰村七组给组内村民每人分发征地款60444.4元,但以原告郭小红已结婚,属于出嫁女为由未给原告郭小红分发。庭审中,原告郭小红坚持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坚持要求两被告给付她征地款60444.4元。被告三堰村委会、三堰村七组均坚持其辩称意见。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郭小红提交的自己的户口本、离婚的调解书、三堰村的征地款分配方案等证据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郭小红出生于三堰西村并生长居住在该村,户籍也在该村,具有该村村民资格。虽然原告郭小红曾经结婚,但其现已离婚且户籍仍然在三堰西村,仍属三堰村七组村民,其理应与三堰村七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被告三堰村七组不给原告郭小红分发征地款,显然已侵害了原告郭小红的合法财产权,故原告郭小红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因被征用土地并非三堰村所有,本案所涉征地款实为被告三堰村七组基于本组土地被征用给组内村民发放的,所以被告三堰村委会对原告郭小红所诉征地款不负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三堰村七组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小红征地款60444.4元。二、驳回原告郭小红要求被告三堰村委会给付其征地款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311元,原告郭小红已预交,由被告三堰村七组承担,在给付上述案款时一并交付给原告郭小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