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泌法执裁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北京利雅得石化物资公司与苗增良(粮)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利雅得石化物资公司,苗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法执裁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利雅得石化物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张晓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苗增良(粮),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利雅得石化物资公司与被执行人苗增良(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以职权查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泌执字第2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松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