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建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周焕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周焕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540号原告:吴建勇,委托代理人:胡萍,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亦先,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焕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勇诉被告周焕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二年六月二���五日书记员 茅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