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王留根诉魏海林监护人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留根,魏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王留根,男,汉族,1948年3月生。被执行人魏海林,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平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9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海林在该单位工资4517.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祁生忠审判员 范德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云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