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董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董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54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国华审 判 员  吕士杰人民陪审员  王义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