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董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董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54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国华审 判 员 吕士杰人民陪审员 王义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