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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肖锋诉被告王丽萍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锋,王丽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810号原告肖锋,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英,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丽萍,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锋诉被告王丽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锋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锋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晓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