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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许英侠诉被告高力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英侠,高力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0927号原告许英侠被告高力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英侠诉被告高力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英侠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英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英侠承担。审 判 长  程军凯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人民陪审员  雷光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