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阳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刘鑫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刘鑫,男,2000年1月9日生,汉族,住都江堰市柳街镇。法定代理人刘术根,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都江堰市柳街镇。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佳裕路2号1幢。负责人徐凯,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少民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除支付交通赔偿款12129元外,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费至今未履行。据此,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69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