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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黎元彪与赵育勤、黄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元彪,赵育勤,黄建国,覃兰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422号原告黎元彪,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管腾安,阳朔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育勤,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赵毅,公司职员。被告黄建国,个体工商户。第三人覃兰香,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易喜有,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元彪诉被告赵育勤、黄建国、第三人覃兰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元彪于2012年6月22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元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元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即收575元,现由原告黎元彪负担。审判员 徐 晓 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颜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