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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黎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1;黎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14号原告张某1,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被告黎某,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1诉被告黎某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在紫金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张某2,男,××××年××月××日出生;张丹,女,2002年5月2日出生)。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2年3月8日在紫金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协议婚生两个小孩由被告负责抚养。因原告长期外出打工,无暇照顾小孩,为更好地抚养、教育小孩,原告向本院请求确认两个婚生小孩由被告负责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张某1与被告黎某的婚生小孩张某2、张丹由被告黎某负责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