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涵执行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蔡玉力、邱雪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玉力,邱雪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涵执行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蔡玉力,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邱雪珊,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玉力与被执行人邱雪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0)涵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邱雪珊应归还申请人人民币35000元及其利息,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0)涵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徐剑武执行员  林永洲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