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蓝民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与马学成、河南省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马学成,河南省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586号原告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同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云松,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学成,男,37岁,汉族,农民。被告河南省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新西彬、岳建洲,河南汉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负责人马俊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学成、河南省西峡县华龙通商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2元(原告以预交),减半收取3716元,由原告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元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