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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民一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潘云腾与于惠谦、杨志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云腾,于惠谦,杨志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1036号原告潘云腾,农民。被告于惠谦,农民。被告杨志静,农民。本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栖立保字第47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根据原告潘云腾的申请,对被告于惠谦驾驶的、车主为杨志静的鲁F号轿车予以查封。现原告潘云腾与被告于惠谦均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由被告于惠谦向本院交纳2万元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鲁F号轿车的查封。现被告于惠谦已向本院缴纳2万元担保金,本院认为,原告潘云腾与被告于惠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于惠谦驾驶的、车主为杨志静的鲁F3R0**号轿车在栖霞市中桥宏图岭停车场的查封。审判长  刘明大审判员  蒋基德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岩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