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泰州市永勤机械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州市永勤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48号申请人泰州市永勤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兰芳,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东台市。申请人泰州市永勤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4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元,支付人: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营业部,收款人:北京市兴化力拓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泰州市永勤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2年3月30日,到期日期:2012年9月29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州市永勤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