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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迪荧与宁波舜佳电子有限公司、余姚柏斯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迪荧,宁波舜佳电子有限公司,余姚柏斯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李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768号原告:罗迪荧,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郑国军,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舜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46号。法定代表人:李炳芳,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5809270014被告:余姚柏斯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模具城金型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李秀芳,执行董事。被告:李炳芳,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迪荧诉被告宁波舜佳电子有限公司、余姚柏斯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李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迪荧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迪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40元,减半收取78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