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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董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677号原告董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金林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路 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