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董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677号原告董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金林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路 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