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吉中民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多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多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吉中民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公司(原吉林化学工业公司江北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遵义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刘伟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山。被执行人吉林市多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解放西路通谭西区C座。法定代表人田志宏,经理。申请执行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公司(原吉林化学工业公司江北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多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作出(2003)吉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684,374.66元,利息从2001年10月9日起止,利率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执行;二、被执行人从给付申请执行人4684,374.66元工程款中预留的400,463.15元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内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三、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66,308.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3,315.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62,992.60元,保全费28,0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所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所欠款中的2,970,241.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同一当事人还有二件案件,本院将该案与(2003)吉中民执字第249号和(2010)吉中执恢字第25号合并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通潭C区17号楼和18号楼,28处网点和车库,经评估拍卖,现有16户已拍卖成交,成交价款为5,818,016.42元,并已裁定确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本息合计为6,818,454.00元、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合计为214,000.00元,总计执行标的额为7,032,454.00元,已从评估拍卖款中执行回款3,495,431.53元,余款3,537,022.47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83万元后,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款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吉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和解履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张殿彪审判员 刘天舒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锌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