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鲍传好与被执行人张万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传好,张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六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鲍传好,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万龙,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生,现住六安市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六裕民二初字第07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28日,依法委托安徽省高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张万龙所有的皖NDD1**号福克斯轿车一辆,2012年6月21日张勇以536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皖NDD1**号福克斯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勇所有;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张勇。二、买受人张勇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波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