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黄民一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四清与施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清,施国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503号原告:王四清,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施国富,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四清与被告施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四清以已同被告施国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四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四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四清承担。审判员  胡琴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松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