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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潘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潘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949号原告杨某。被告潘某甲。法定代理人潘某乙,系潘某甲监护人。原告杨某诉被告潘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守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缔结婚约,原告先后支付被告家人彩礼20000元。后原告得知被告患有××,与被告解除婚约。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将被告潘某甲作为本案被告起诉,主体错误,理由如下。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而本案中,与原告杨某缔结婚约又解除婚约的当事人系“潘玲丽”,而非原告杨某起诉的“潘某甲”,其法定代理人为“潘喜奎”,亦非原告杨某诉称的“潘某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对被告潘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守强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榆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