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开民初字第0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蔡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开民初字第0302号原告蔡某。被告袁某。原告蔡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诉称:1993年9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1995年10月20日生一子蔡凤明。××××年××月××日补办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9年9月,被告以回家探亲为名离家不归,至今音信全无,原告多方寻找未果。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准许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蔡凤明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袁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原告蔡某与被告袁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1995年10月20日,原、被告生一子蔡凤明。××××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基础一般,婚后一度时期夫妻感情尚可。之后,由于被告对子女及家庭不尽责任,导致原、被告感情恶化。2009年9月,被告在送其母亲回家后即未返回,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多方寻找未果。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以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海安县大公镇群益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一般,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被告对家庭及子女未尽到一个妻子及母亲的责任,导致原、被告关系恶化。2009年9月,被告外出后便一去不返,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多方寻找未果,原、被告夫妻长期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及要求抚养婚生子蔡凤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财产状况无法查清,有关财产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处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所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蔡某要求与被告袁某离婚,本院准许。婚生子蔡凤明随原告蔡某生活,并由其负责抚养。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仲卫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南人民陪审员 管金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秋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