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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柴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胡修富与黄立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修富,黄立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民初字第75号原告:胡修富,男,192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宁波市骆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立群,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修富与被告黄立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修富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修富撤回对被告黄立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修富负担。审 判 员 陈文静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