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亳民二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玲与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玲,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终字第00010号原告:张玲,市民。委托代理人:张小红。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绪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玲诉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原告张玲未提供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因原告张玲没有提供被告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的详细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河南亚翔建设有限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建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