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吴艳与宁广付、王玉芬、宁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吴艳,住永吉县。被请执行人宁广付,男,住永吉县。被请执行人王玉芬,女,住永吉县。被请执行人宁宇,男,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吴艳与被执行人宁广付、王玉芬、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2月22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井春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玉芬、宁宇银行存款30,679.00元。申请执行人吴艳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宁广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宁广付于201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吴艳剩余执行款执行款69,321.00元,执行受理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宁广付、王玉芬、宁宇负担。申请执行人吴艳于2012年6月25日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69,32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2月22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