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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0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与詹永权金秋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詹永权,金秋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202-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公司地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邓小龙,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娟,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婧,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永权,男,汉族,住址贵州省金沙县,被告金秋枚,女,汉族,住址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8元,按四分之一收取人民币739.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人民币1185元,全部退回(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原告预交,该应退款项应径付给原告)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