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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株洲市红太阳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罗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株洲市红太阳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罗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344号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珞瑜路540号湖北证监大楼7楼。法定代表人:毛向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株洲市红太阳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中房电脑大市场1楼27号。法定代表人:余利,该公司经理。被告:罗德,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株洲市红太阳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红太阳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罗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诉讼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紫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