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9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吕旭旦与沈建兴、沈郁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旭旦,沈建兴,沈郁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93-1号原告:吕旭旦,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飘静,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兴,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沈郁葱,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原告吕旭旦诉被告沈建兴、沈郁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沈建兴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在30000元范围内进行查封,并已为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沈建兴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在30000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琴审 判 员 石一敏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XX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