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梁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中华与被告耿为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华,耿为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商梁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刘中华委托代理人陈赞友被告耿为颖委托人代理人王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华与被告耿为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缴,原告刘中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杜建华审判员 王军号审判员 窦建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时丕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