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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宝华与被执行人张建良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宝华,张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苏宝华,男,195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张建良,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苏宝华与被执行人张建良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建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张建良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宝华20000元。2012年6月25日双方自行和解,对余欠款19000元约定:申请执行人苏宝华自愿放弃9000元,余款10000元,被执行人张建良于和解之日,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宝华,案件执行费485元,由被执行人张建良负担,本案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和解履行完毕,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文明审判员  王润祥审判员  姜洪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