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许红兵诉王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兵,王利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711号原告:许红兵。被告:王利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兵与被告王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红兵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许红兵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王利东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270元,由原告许红兵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