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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沈洁与张燕萍房屋买卖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洁,张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沈洁,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燕萍,女,汉族。沈洁与张燕萍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洁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西安市新城区25号付1号8幢20501号的房屋过户到其名下。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20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