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福民门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吴善波诉吴善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善波,吴善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福民门初字第120号原告:吴善波,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上许家村89号。身份证号码370611195205271532委托代理人:姜绍强,烟台福山博海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吴善宝,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上许家村88号。身份证号码370611195807221516委托代理人:张文亮,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善波诉被告吴善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善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勇审 判 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杨 庆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牟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