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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福民门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吴善波诉吴善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善波,吴善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福民门初字第120号原告:吴善波,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上许家村89号。身份证号码370611195205271532委托代理人:姜绍强,烟台福山博海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吴善宝,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上许家村88号。身份证号码370611195807221516委托代理人:张文亮,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善波诉被告吴善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善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勇审 判 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杨 庆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牟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