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红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红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87号原告:东莞市红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滨河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超刚,总经理。被告: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宫廷村。法定代表人:骆成保。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红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在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溪信用社的存款41500元或价值相当的机械设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在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溪信用社(帐号为:80×××95)的存款41500元或价值相当的机械设备(详见查封清单)。银行存款的查封期限为6个月,即自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12月24日止;机械设备的查封期限为1年,即自2012年6月25日至2013年6月24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期间,查封的机械设备由被告博罗县永恒丰制漆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二、查封原告东莞市红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刘小刚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博罗龙溪支行(账号:31×××27)的账号内存款共41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淑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