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徐民初字6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勾山林、张月贤等与张继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山林,张月贤,张继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徐民初字642号原告:勾山林,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水县。原告:张月贤,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增良、XX,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川,女,199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勾山林、张月贤与被告张继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勾山林、张月贤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勾山林、张月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小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