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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渭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体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体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渭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体某某,男,。被告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解某某,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体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体某某,被告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体某某诉称,他与蔡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离婚。之后,他经营加油站有所积攒。2004年,蔡某某在某某商场投资商铺,向他借款20万元。蔡某某向他出具借条并约定2009年还款。直到2010年,他因加油站停止经营而经济紧张,遂多次向蔡某某索要,蔡某某推脱再三而未予清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蔡某某立即偿还他20万元及利息。被告蔡某某辩称,1、她与体某某确原系夫妻关系。1999年离婚。之后,她在某某商场投资商铺与体某某无关,体某某认为她借其20万元纯属虚构。2、体某某认为她写有借条,应把借条拿出来。她根本没有给体某某写过借条,借款事实根本不存在。3、她与体某某离婚后,孩子一直随她生活。孩子也是体某某的孩子,为什么他不问问孩子的生活情况?她一个女人供养孩子在国外读书容易吗?体某某说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那孩子的花费应由谁来承担?4、1999年,她与体某某离婚。体某某说2004年她借其钱,让人们想想,如果她能向体某某借钱,体某某能给她钱的话,那还离什么婚?而事实上是离过婚了,这就可以说明体某某说她借钱的事实不能成立,何况体某某现在还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借据的存在。5、2004年时的20万元不是个小数字,体某某说她向其借了20万元,请体某某说出20万元的合法来源。综上所述,她没有借体某某的钱,她与体某某早已离婚,她根本不可能向体某某借钱,体某某也根本不可能借给她20万元,据此,恳请法院依法驳回体某某的诉讼请求。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体某某借给蔡某某的20万元的事实是否存在。为此,体某某提供了署名蔡某某的欠条。证明其主张的蔡某某欠他现金20万元。对此,蔡某某不予认可。蔡某某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其主张的2002年12月5日,她与某某公司签订该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她不存在向体某某借款的事实。体某某质证认为,2004年打的条子。他与蔡某某一起算过账,共欠他27万元,他让蔡某某打了20万元的条子。体某某提供的欠条,蔡某某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开庭审理质证,合议庭认为,欠条基本要件具备,意思表示明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完全能够作为定案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约定分期付款,这个不足以反驳体某某所主张的事实。因为借款人借款时一般情况下需要说明理由,但不一定按照借款理由使用借款,所以,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经审理查明:体某某、蔡某某原为配偶关系。1999年,双方离婚。之后,又同居生活。期间,体某某借给蔡某某现金20万元。2004年4月21日,体某某与蔡某某发生矛盾,为此,双方经过结算,蔡某某给体某某出具了欠条。承诺2009年还款。2011年11月1日,体某某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从体某某提供的欠条可以看出,该欠条中蔡某某明确表示欠体某某现金20万元,承诺2009年还款。所以,体某某请求蔡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由于未约定利息,所以体某某请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蔡某某偿还体某某人民币20万元。二、驳回体某某请求蔡某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上列第一条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蔡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钟人民陪审员  郝淑芹人民陪审员  陈艳丽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