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俊杰诉被执行人白士博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俊杰,白士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白俊杰法定代理人杨绒被执行人白士博法定代理人白万洪上列双方当事人就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白士博赔偿申请执行人白俊杰各项损失共计10260.4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0元、鉴定费450元、执行费5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7500元,其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此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2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霍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