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德林与吴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林,吴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秀民初字第172号原告赵德林。被告吴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林诉被告吴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以希望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100元(原告已预交725元),因原告申请撤诉,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25元。审 判 长 钟 勇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菲菲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