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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民张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钱林仪、钱林娜与钱北平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林仪,钱林娜,钱北平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民张初字第00450号原告钱林仪,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钱林娜,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白全全,男。被告钱北平,男,194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二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林仪、钱林娜与被告钱北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林仪、钱林娜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钱林仪、钱林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林仪、钱林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钱林仪、钱林娜承担712.50元,剩余712.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钱林仪、钱林娜。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