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武延堂与邯郸市滏运物流中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延堂,邯郸市滏运物流中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911号原告武延堂。被告邯郸市滏运物流中心,住所地邯郸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延堂诉被告邯郸市滏运物流中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延堂于2012年6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延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延堂负担。审 判 长 袁丽芬人民陪审员 马志景人民陪审员 刘晓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