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马东忠、龚建芬与童锡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东忠,龚建芬,童锡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马东忠,居民。申请执行人龚建芬,居民。被执行人童锡芳,农民。本院在执行马东忠、龚建芬与童锡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童锡芳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9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