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康伟与薛永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康某;薛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82号原告康某,男,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委托代理人尹军,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住址湖南省耒阳市。被告薛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某某楼。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牛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凤霁(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