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执恢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太平、王彩侠、陈红利、李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伯锁、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太平,王彩侠,陈红利,李晨,周伯锁,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执恢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李太平申请执行人王彩侠申请执行人陈红利申请执行人李晨被执行人周伯锁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俊申请执行人李太平、王彩侠、陈红利、李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伯锁、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5980.85元,并承担诉讼费、诉前保全费6000元,执行费38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咸秦执恢字第00039号案件终结执行;(2008)咸秦民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王同文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