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明堂与江水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堂,江水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李明堂,男,1925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曹成毅,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水峰,男,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李明堂与被告江水峰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堂诉称,原告的儿子李同高曾受雇于被告,在其山场从事劳动,2011年8月24日,李同高在工作时,因工死亡,故起诉要求被告赔付死亡赔偿费等共计231826元。本院认为,经庭审查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是受原告之子的委托提起诉讼,原告李明堂对此并不知情,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委托代理人不能提供原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故委托代理人提起的诉讼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本案不应受理,已经受理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明堂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