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107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马威服饰有限公司与王敏刚、傅福根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马威服饰有限公司,王敏刚,傅福根,宓传宏,吴明浩,曹建华,严震伟,刘芸,李美芳,曹月娥,余敏芝,上海群工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078-3号原告:宁波马威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7833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甬江路18号。法定代表人:马建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元华,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刚(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103312413),男,196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被告:傅福根(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5306170815),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宓传宏(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607183856),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吴明浩(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5604304097),男,195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曹建华(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6610167310),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严震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310263213),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刘芸(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7503124625),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李美芳(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5707014443),女,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曹月娥(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670731732X),女,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余敏芝(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7709120446),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群工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5000401062)。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桂桥路25号D区。法定代表人:王敏刚,该公司董事长。上述十一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中,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马威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敏刚、傅福根、宓传宏、吴明浩、曹建华、严震伟、刘芸、李美芳、曹月娥、余敏芝、上海群工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马威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马威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57元,减半收取2402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28.5元,由原告宁波马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严学军审判员 余绍平审判员 陈青宝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洁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