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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祝应永、王传品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永,王某品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0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永,农民,家住遵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6日到案,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王某品,农民,家住霍邱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6日到案,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同月2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永、王某品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积宇、被告人祝某永、王某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品在明知被告人祝某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指使被告人祝某永驾驶辽J×××××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当日16时许,被告人祝某永驾驶该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后货斗载陆某)沿慈溪市观海卫镇蛟门浦路自南往北行驶至中横线桥底(慈溪市观海卫镇三海村地方)处时,造成陆某头部碰撞桥梁下沿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祝某永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尸体检验,被害人陆某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死亡。当日,被告人王某品向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祝某永。被告人祝某永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方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且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祝某永向本院预缴了补偿款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永、王某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邹某、王某、李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尸体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接警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本院预缴款凭证及被告人祝某永、王某品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品指使被告人祝某永违章驾驶肇事车辆,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品有自首情节,又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永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品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祝某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王某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某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2年10月5日止。)二、被告人王某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浩国人民陪审员  施群霞人民陪审员  褚忠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