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与崔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代表人孙某某,男,汉族,杨陵区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陕杨证经字第303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崔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共计15158.88元,并承担执行费1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00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