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杨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与崔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代表人孙某某,男,汉族,杨陵区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陕杨证经字第303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崔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及利息共计15158.88元,并承担执行费1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00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源: